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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根治"天书处方"(石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9:38 东方网

  昨天,我去南京一家大医院看病,待接到处方一瞧,“天书”依然如故,我依旧雾水一头,一个字认不识;至于病历,更是“龙飞凤舞”,不知何方洋文。后来,我查看了在交费窗口排队的16位患者手中的处方,张张的都是“蚯蚓找它娘”般的“鬼画符”。据说,南京市的各家医院都是这种老“德性”。联想到最近许多媒体不断披露“天书处方”和“天书病历”引发医患纠纷的报道,看来,医生向患者“炫耀”“天书”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着,一点没见好转。我不能不为此深感悲哀!

  哀从何来?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对处方规范书写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必须字迹清楚,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书写,而且这个“办法”已经从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2个多月过去了,然而,“白衣天使”们却一点儿都不拿它当回事,我行我素,“天书”该怎么写还怎么写。看来,这部法规又只能当“镜子”照,当“画儿”赏,当“口号”喊,与事无补。何至于如此?其原因就是,这个“办法”没有明确监督和惩罚。缺乏监督和惩罚的法律法规,再好也是“白搭”。这也是中国的法律特色,我们的法律已经不少了,如果都能很好切实地兑现,早就成了“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问题是,我们的许多法律只是“形式”和“样子”,或者执行不了,或者立法的初衷本来就为了“充数”和“作秀”。有许多法律法规“不准这”、“不准那”的喧嚣,我们已经司空见惯、耳朵结茧,结果都是“嘴头抹石灰——白说”。光有“不准”的要求,没有“违规”的监督和惩处,那“不准”和“准”还有什么两样?

  据11月1日《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起草全国首部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准备年底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将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的违法责任纳入规范,其中医生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受到处罚。这种有明确的罚则的法规,才是确实想要实行的法规,但愿其罚则能定得明确具体一些,便于操作和兑现。我建议,要把“天书处方”、“天书病历”的监督权交给患者,道理很浅显,因为患者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并且要把对违规医生的经济惩罚与患者的补偿挂钩,即将对违规医生的经济处罚全额兑现给举报的患者。医院设立“处方鉴定”专门科室,由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受理举报,鉴定处方、病历书写是否违规,并当即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患者举报的“天书处方”、“天书病历”一旦被鉴定认可,所在医院即付给处罚同额度的补偿金,事后从违规医生的工资中扣除。如照此办法执行,不要了多久,“天书处方”、“天书病历”必将迅速根除。

  另外,我还建议,为了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医生工作,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天书处方”和“天书病历”,有条件的,医生应当尽可能用电脑开具处方和病历。这乍一听,似乎不可思议,其实正常得很,也是习惯成自然的事情。现在,许多行业的服务窗口不都早就实行电脑出具了吗?作为“高知群体”的医生们,更应当引领“现代化”潮流。


作者: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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