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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可监督公职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0:10 红网-三湘都市报

  11月3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首次被写入《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地方法规。

  该条例还将公务接待、教育收费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等受关注、容易引发职务犯罪活动的行为列为“重点监管区”,要求政府加强监管,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发挥“领头羊”作用,

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河南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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