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为什么要警惕Q币冲击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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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1:30 四川新闻网 |
杨涛 11月1日《成都商报》报道了我的一篇文章中的观点:“Q币等网络虚拟货币可以买虚拟世界中的装备,支付会员服务费,甚至和人民币‘兑换’,这可能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并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这一报道在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搜狐网专门开设辩论台,针对Q币是否会冲击人民币展开论战。除网友及专家大讨论外,11月3日日,来 成都参会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李超也表示,央行已开始关注虚拟货币的发展,目前正认真研究。(《成都商报》11月4日)但是,也有不少网友和专家,对于Q币可能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提出了质疑。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副院长郭万达就认为,Q币作为网络虚拟世界中的交易支付手段,已被赋予某种价值,可以作为等价物交换。但Q币等毕竟只局限于网络,并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地位和价值,并且需要以人民币计价,因此不会对人民币造成大的冲击。因此,我感觉对于网友和专家的质疑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回应和澄清。 首先,我想回应和澄清的是,我认为“Q币可能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其实是有前提的。其一,Q币目前只是具备了虚拟货币的某些属性,比如一般等价物的流通和交换的功能,根本还不能与人民币相提并论,其要成为所谓的虚拟货币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其二,Q币可能成为虚拟货币,责任并不在于腾讯公司,腾讯公司发行Q币的初衷是为了方便用户使用自己的增值服务而,只限于自身相关业务的购买和支付,并不能进行回兑。Q币的市场地位是在网络的市场交易中逐渐形成的,主要依靠了腾讯公司的巨大的财力、众多用户以及在市场的公信力。 但是,如果Q币继续按照现有的发展趋势,则有可能形成“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这种所谓的发展趋势是Q币除了现行的能购买腾讯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除了为一些网民作为购买虚拟装备等网站服务外,还成为网民在网络社会进行交换、流通的一般等价物,并且延伸到网下,作为一种电子货币的形式购买现实社会的一切物品与服务,那么,Q币就与“代币票券”没有什么区别,只是用虚拟符号来表示票面金额而已,就完全可能成为独立于人民币之外的第二套货币。腾讯公关部助理总经理宋旸认为,虚拟货币应该具有回兑功能,而Q币不能实现除腾讯以外的其他主体间的交换功能,并且腾讯禁止Q币回兑人民币,所以Q币不是虚拟货币。然而,如果Q币有足够的公信力能为众多网民所认可,Q币能随意交换任何财物,Q币不需要有回兑功能也可以随时实现其的价值,也可以随时从他人手中变换成为人民币,因此Q币也能成为虚拟货币;至于“Q币不能实现除腾讯以外的其他主体间的交换功能”,实际上,许多网民已经在用Q币交换其他网站的服务甚至用Q币为网络论坛版主支付工资、用Q币进行投票也屡见不鲜,因此,Q币成为虚拟货币并非没有可能。 Q币一旦成为虚拟货币,成为除人民币以外的第二套货币,首先,就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而腾讯公司只是一个企业,并非国家指定的货币发行机关,当然无权发行任何货币与代币票券。 Q币一旦成为虚拟货币,就可能影响到国家的货币政策行使,使国家利用货币政策来保持币值稳定,防止通货膨胀,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落空。货币政策调节的主要手段包括是货币供应量、利率政策等都有赖于国家能控制货币的发行。如果Q币一旦成为虚拟货币,它的发行主体是企业,不受国家货币政策能调整,它的发行可以随心所欲,国家控制了人民币的供应量,而Q币的供应量不受限制,它仍然可能充当市场交换的手段,国家也就无法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 Q币一旦成为虚拟货币,也极有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引发金融风险,造成公众生活混乱。Q币只是一种虚拟符号,它的发行是不受限制,一旦腾讯公司出于投机需要或者因为黑客盗取腾讯Q币,Q币超量发行,那么,已经将拥有Q币当作财富的网民手中Q币必然大量贬值,网民财富大量“缩水”,造成经济秩序混乱。腾讯公司认为,“Q币只有经销售途径,用户支付人民币后,才具有消费价值,而不是腾讯可以随意发行的。此外,腾讯的业务有限而决定Q币销售量是有限的。”但是,我们不排除,如果Q币成为公众公认的网络货币,购买Q币就不再是为了消费腾讯公司的服务,那么,以腾讯的业务有限来控制Q币销售量就无法实现,滥发Q币从而为自身牟利的可能就不能排除,更何况,黑客盗取Q币更是一个未知数。 所以,我以为,尽管说“Q币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现在的条件根本没有成熟,并且也只是一种可能,但国家货币主管机关却不可因此而掉以轻心,而应当未雨绸缪,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监管措施。应当限制Q币的使用范围,使其限制在购买或支付腾讯公司提供的虚拟物品、游戏服务等增值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展成为具有与其他虚拟财产和网络服务进行交易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功能,更不能扩展到具有在现实世界其他物品与服务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