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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所忽悠的岂止是妇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1:41 信息时报

  ■法学视角

  李克杰

  一年前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条款。然而,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修正案实施一年来,全国进入诉讼程序的性骚扰案不足10起。其中

修法后第一起性骚扰诉讼案,两审均以女主角败诉告终,她甚至还因此散了家庭,丢了健康。为此,有专家称反性骚扰立法是“忽悠”中国女性的“作秀法”。

  “法律忽悠”,一个极其刺眼的词语,但它却是对当前我国部分法律规定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这一现象的存在与法律规定的技术性缺陷密切相关,是法律空白和漏洞的具体表现。而如果深入探究其背后根源的话,原因不仅在于立法水平有限、立法不完备,更多的时候是由观念与现实的断裂造成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关于反性骚扰立法本身存在着极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最大的问题就是可操作性差。从条文规定看,它仅仅满足于法律对性骚扰行为的原则宣告和态度宣示,既没有规定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没有明确性骚扰行为的表现形式,更没有认定性骚扰侵权、实施处罚和权利救济的主观条件,而且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上也存在不紧密、不衔接的问题。这在我国这样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大陆法系传统下,法律缺陷是致命的。它让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无所适从。

  在笔者看来,反性骚扰立法上的漏洞是我国立法者明知的漏洞,是明知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予以为之的行为。当然,这其中决不是立法者故意犯错,而是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原因的。具体来说,就是在当前的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对性骚扰行为的不认同,与法治要求存在明显的断裂。因此,为了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必须制定反性骚扰法律条款。而从我国的现实来看,把打情骂俏、说句骚话、发个短信都当成是对妇女的侵权,绝大多数人并不接受。中国人对性骚扰行为缺乏基本的认同感,这是将性骚扰行为具体化,是法律条款可操作的最大障碍。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忽悠”的实质是超前立法。去年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北京宣言》10周年,在此背景下,《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急急出台。其实,我国早有“法律忽悠”的现象存在,最典型的就是1986年制定的《破产法(试行)》,由于它过于超前,所以它一“忽悠”就是20年,今年8月制定新的破产法后才终结了它的“忽悠史”。

  笔者认为,只有当进步观念与社会现实实现无缝衔接,完全弥合了观念与现实的断裂之后,反性骚扰立法才能真正结束“法律忽悠”,成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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