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上诉请求“免其一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09:45 大河网-大河报

  

郑筱萸上诉请求“免其一死”
强调自己的行为符合“坦白从宽”政策,并已“认罪服法”,将赃款、赃物全部退缴

  昨天是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10天法定上诉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郑筱萸已正式提出上诉请求,此案进入二审程序。前高官郑筱萸的命运,目前还未最后定局。

  对死刑没有心理准备

  “郑筱萸已经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了。”6月8日,北京一中院一位法官对记者说,目前,郑筱萸案卷宗正准备移交北京高院。

  据这位法官透露,郑筱萸上诉请求北京高院“免其一死”的理由有三:一是自己在中纪委“双规”期间,主动坦白交代了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的300多万元受贿款,符合“坦白从宽”政策;二是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属于“认罪服法”;三是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此前,5月29日,北京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约645万元)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月29日的开庭其实就是宣判。”一位参加了开庭的人士对记者说,“法庭宣判的时候,所有人员都要起立,当审判长念到‘判处死刑’后,稍微停顿了一下,但接下来没有‘缓期二年执行’,这时的郑筱萸两眼一闭,双腿发软,就要瘫在地上了。因为事先有所准备,旁边的两个法警眼疾手快,扶住郑筱萸,并给他戴上了手铐,以防不测。这个正部级高官可能对判处死刑没有心理准备,因此反应比较强烈。不过对死亡的畏惧也是人的本能。“

  确有主动交代情节

  “对郑筱萸立案时,玩忽职守方面的证据比较扎实,受贿方面掌握的数额在100多万元。”一位专案组人员对记者说,“郑筱萸归案后态度较好,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的一些犯罪事实。”

  郑筱萸被“双规”后,开始陆续交代问题。“通过办案人员的谈话教育,加上郑筱萸多年的耳闻目睹,他十分清楚,中纪委‘双规’省部级干部的‘起点涉案数额’是50万元。没有确凿的证据,中纪委是不会对他‘动手’的,而被中纪委‘双规’的省部级干部,至今还没有一个是冤枉的。所以经过权衡,郑筱萸开始主动交代问题。”这位专案组人员说,“有300多万元受贿款是郑筱萸坦白交代出来的,当时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

  “郑筱萸坦白交代问题后,希望得到从宽处理。”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在秦城监狱时,郑筱萸曾与一位工作人员谈起自己的量刑问题,郑筱萸的预期是无期徒刑,死缓也能接受。此前,郑筱萸对一些省部级官员受贿案了解较多。

  “这几年,法院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那就是常常出现在判决书上的措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从轻判处死缓。”清华大学一位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举例说,“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等,翻开这些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法院在对这些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实践中,事实上形成了一个对省部级高官从轻处罚的模式。”

  “显然,郑筱萸也想到了这条从轻处罚的模式。所以,北京一中院判处其死刑,大大出乎其意料,自然没有心理准备,在法庭上失态了。”一位知情人说。

  二审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很小。”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分析说,“去年12月22日,郑筱萸被中纪委‘双规’,一个月后,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认定郑筱萸案是一起‘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郑被‘双开’后,中纪委将案件移交最高检,最高检安排反贪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联合对郑筱萸案件进行侦查。案件经中纪委和最高检两家查证,因此,二审包括以后的死刑复核,在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不应该再有变化。”

  北京一中院一位法官也认为,二审改判的可能性非常小。“一中院判决的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二审包括死刑复核还没有改判的先例。”

  “5月16日开庭,29日宣判,中间还有两个周末,再除去起草、打印、审核判决书的时间,实际工作时间也就一周。”这位法官说,“按照法院内部惯例,只有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才会这么快判决。其实,从郑筱

  萸被‘双规’到一审宣判死刑,中间不到半年时间,速度非常快。而其他一些省部级腐败官员从‘双规’到判刑,往往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这也是郑筱萸的‘与众不同’之处。按照这个速度,二审和死刑复核也会优先考虑‘从重从快’这一刑事政策。这也表明,政府要下决心治理药品行业存在的问题,不治理不行了,老百姓怨声载道。”

  北京一中院宣判郑筱萸死刑后第二天(5月30日),新华社发表了题为《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文章说,对郑筱萸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分子的坚强决心。

  “《人民法院报》和《检察日报》也多次发表文章,一致认为法院对郑筱萸的死刑判决是恰当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陈明华分析说,“两高”的机关报向外传达的信息非常明确,郑筱萸受贿和玩忽职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达到了《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死刑判得合法有理。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认为,郑筱萸上诉成功的可能性极其渺茫。“除非在二审和死刑复核期间,郑筱萸有重大立功表现,譬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被查证属实,才有可能改判死缓。因此,目前郑筱萸的唯一救命稻草就是检举揭发他人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则认为,判处郑筱萸死刑除了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坦白属于量刑酌定情节

  “单从犯罪数额上看,与其他一些省部级官员相比较,譬如与王昭耀、李嘉廷、王有杰等人相比,郑筱萸的受贿数额较低,这样看,好像郑筱萸的死刑判决判重了。”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对记者说,“其实,对郑筱萸坦白也不能从宽的根本原因是其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药品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这位教授认为,郑筱萸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不仅仅是收了多少钱的问题,“这些年,药品领域出现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钱算,虽然这些问题不是郑筱萸一个人造成的,但他在位子上,职责没有履行好,而渎职和受贿的后果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虽然是主动交代了问题,犯罪数额也不是最大,但由于危害严重,也不能从轻处罚。在这里,危害后果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犯罪数额”。

  “判处郑筱萸死刑,与目前药品行业面临的一些严重问题有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告诉记者说,“当前,老百姓对药品市场反映强烈,意见很大,特别是假药、劣药问题,有的吃死了人。这说明,药品市场监管混乱,并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而郑筱萸放弃了监管职责。因此,这个判决并不光是受贿多少钱的问题,主要是与人命关天的事情联系在一起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也认为,犯罪数额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而陈明华教授则认为,郑筱萸虽然有坦白的情节,但在量刑上,这一情节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法定情节。因此,即使坦白了,也可以判处死刑。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这种坦白是一种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要根据法官的考量进行量刑。而法定的从轻情节只有两种:自首和立功。Y据京华时报、民主与法制时报

  5月29日,郑筱萸在北京一中院受审。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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