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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党派人士陈竺任卫生部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30日07:20 京华时报
昨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免去高强的卫生部部长职务,任命陈竺为卫生部部长。 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决议,决定批准发行15500亿元特别国债购买外汇,批准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调整为53365.53亿元。 关于人事任免 陈竺代替高强任卫生部部长 陈竺被任命为卫生部部长后,高强拟改任卫生部副部长,继续担任卫生部党组书记。 同时,会议决定:免去纪敏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任命杜万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任命王宪森、叶邵生、刘香(女)、孙基刚、陈纪忠、宫邦友、于金陵(女)、祝二军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薛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解读 这是党对非中共人士信任的体现 昨天,无党派人士陈竺被任命为卫生部部长,他成为建国以来卫生部的第十一任部长,也成为35年来第二位出任正部级官员的非中共人士。 陈竺就任的卫生部被视为中国政府的一个关键部门,目前它正在着手进行的医疗改革工作关乎13亿民众的切身利益。 6月25日,中科院与天津市政府共建的“中科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与发展中心”(天津研发中心)在钓鱼台国宾馆举行签字仪式,中科院副院长陈竺、天津市副市长杨栋梁分别代表双方签字。 这是作为中科院副院长的陈竺,最后一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4天以后,这位著名的医学专家擢升为卫生部部长。 国务院在提名中评价陈竺说,“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开拓创新意识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善于合作共事”…… 中共中央统战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陈竺的任命,是中共中央对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充分信任的又一体现。” 昨天,获悉无党派人士陈竺就任卫生部长后,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副主任谢春涛并不意外。 “我国从来没有不允许非中共人士担任政府高官。”谢春涛说,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级政府、人大、政协明确规定需要吸纳一些非中共人士。 不过,从1972年傅作义辞任水电部长至2007年4月26日,政府的部长中尚未有非中共人士担任正职。今年4月27日,中国致公党副主席万钢被任命为科技部部长打破了这一局面。 在万钢获任约一个月后,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曾发文称,中国将重点在四类部门中选配非中共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符合条件的可以担任正职。这四类是: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府工作部门。 大约又一个月后,陈竺获任卫生部长。谢春涛预计,万钢、陈竺之后,我国很可能再次出现非中共人士担任政府部长等高官,而非中共人士越来越多地担任重要职务将成为趋势。 记者通过卫生部的官方网站查询到,在原来的7位部长和副部长中,高强是惟一一位没有医疗行业背景的官员。 本报记者 王一波 从赤脚医生到卫生部长 陈竺生于1953年8月,江苏镇江人,科学博士,2000年起担任中国科学院副院长,目前是全国政协委员。 自1970年4月起,16岁的陈竺在江西省信丰县和横峰县当了5年多知青。其间,他凭着自学的医学知识成为一名赤脚医生。 1978年,陈竺考入上海第二医学院攻读硕士学位。1984年,陈竺远赴法国攻读博士学位、做博士后研究。1989年,陈竺选择回国工作。陈竺说:“要让科研成果长在自己的国土上。”此话表明了他的拳拳爱国之心。 回国后,陈竺一直在上海工作。自1995年以来,陈竺先后当选为中科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美国科学院外籍院士、欧洲科学院外籍院士和法国科学院外籍院士。 陈竺认为,中国在医学领域的科研应该注重预防、注重改善环境因素,这样投入少而见效明显,“13亿人的健康,不可能光靠看病吃药解决,加强预防和保护环境是根本”。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 国务院可停减征利息税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劳动合同法 政府不作为应担责赔偿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劳动合同法。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发布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发布会上,就记者提出的山西黑砖窑案有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黑砖窑案充分表明政府对违法用工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存在不作为、玩忽职守现象。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委员发表了自己强烈的意见,要求本法对这方面的内容加以规范。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劳动合同法第95条作出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将受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四类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情形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工人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时要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要续签,就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是国企改制重签劳动合同时,如职工在这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离退休的时间不足十年,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如续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合本报记者 郭爱娣 新华社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