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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城市低保对象将享受双重医疗保障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08:0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记者从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获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于日前正式启动运行,根据文件规定,城市低保对象也要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范围,享受双重医疗保障。 省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一是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全力做好本地区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人数、类型的核定工作,将现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18岁以下低保对象人数、19—59岁男性和19—54岁女性低保对象人数以及60岁以上男性低保对象和55岁以上低保对象人数,全面进行登记造册,分类进行统计汇总。二是按照核定的人数和类型,做好本地区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金的测算工作,按青政[2007]38号文件规定的缴费人员类型和标准进行。即18岁以下低保对象每年每人按80元计算,19—59岁男性低保对象和19—54岁女性低保对象每年每人按110元计算,60岁以上男性低保对象和55岁以上女性低保对象每年每人按60元标准计算,全面做好本地区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的测算工作;在测试中,无论人员数量和类型的核定,都要实事求是、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统一按6月份在册低保对象的实际人数进行统计汇总,以保证核定人数和测算资金的准确性。三是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城镇医疗保险后,对个人承担部分仍然较重的,仍然要实施城市医疗救助,救助比例、标准等,待省民政厅与省卫生厅衔接后,按新的医疗救助办法执行,没有出台新的办法之前仍执行原救助办法。四是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省民政厅的安排部署,及时代缴低保对象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资金,让城市低保对象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双重保障。(作者: 海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