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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清理机制不通达,“古董法规”恐难除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00:30 红网
19日,国务院公布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规定,铁路事故如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如造成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则最高赔偿2000元。(7月20日新华网) “暂行”了20余年的“一条人命就值300元”的赔偿标准终于要成为历史了。然而,迟到的法制进步提醒我们,例似的“古董法规”尽管内容早已不合时宜,甚至已经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但它仍然以“暂行”的名义在影响着我们的经济日常生活。比如实行了20余年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投机倒把罪”,比如“暂行”了46年的高温补贴区区几元的的防暑条例。 作为法规“受限者”的民众,对这些“古董法规”的种种不合理之处有着最为深刻的感受。要求“废止”的民意谴责和舆论呼声也不绝于耳,然而,在集裁判与球员身份于一体立法部门前,这样的呼声显得异常微弱。往往是民间怨声已经沸腾,相关部门却还在坐享着“古董法规”带来的权力快感和利益寻租空间,并且几十年不变。 “蚍蜉”撼不动的“大树”背后,除了相关部门的利益纠葛,更根本的恐怕还在于,缺乏一套完备、科学、规范的法规清理机制,无法刚性有效地“强制”权力主体定期对试行、暂行规范,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相应的立、改、废决定。 在这样的机制空白前,民众没有任何可以借助制度化手段予以反击的可能性。当民众无奈地指望更高级别的部门施压时,又因为权力博弈的复杂性与多变性,造成利益妥协,给这些“古董法规”留有很大“擦边球”空间。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保证不再有过时、失效的法规侵扰公众的生活,首要的就是建立一套科学、完备、并且民意通达的清理机制。这样的机制首先应该让民众有通畅的建言渠道,即在发现法规、规章以及红头文件的不合理之处时,可以向职责明确的立法评估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并且确保这样的建议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这样的立法评估部门,应该是独立于地方立法主体的第三方,它可以定期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一线人员、法官、律师等座谈,就民众争议的法律规章热点进行实地调查、问卷调研、网上征求意见等。在新法实施的一至两年内,这样的机构应对其进行效果评估,并向更高一级的立法审查机构出具意见与建议。只有将“运动式”的清理模式变成定期的长效清理机制,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法规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之间的和谐统一。 稿源:红网 作者:陈新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