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伤亡最高赔15万(图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01:48 城市晚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9月1日施行

  核心提示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于2007年9月1日施行,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铁道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有关民事法律也对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此,条例对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重新作了规定。

  

旅客伤亡最高赔15万(图文)

  明确铁路交通事故范围

  条例明确,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行李损失最高赔2000元

  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而此前的赔偿限额分别为4万元和800元。另外,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违章穿行铁路不予赔偿

  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铁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特大事故调查限60天

  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规定的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中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并且明确了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条例还明确细化了事故处理流程,明确指出,一般较大事故应立即上报铁路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于10人以上死亡、客运列车脱轨2列以上中断繁忙线路24小时以上的事故,应立即报告国务院。

  瞒报事故最高罚50万

  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救援最高100万

  条例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

  新闻纵深

  行人违章“撞了白撞”

  新条例被指部门立法

  较之备受诟病的暂行规定,即将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显而易见是一种进步。但耐人寻味的是,消息甫出,喝彩声寡,质疑者众。

  且看新条例的相关规定:铁路事故如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显然,这一规定与部分行业的事故赔偿相比极其寒碜——航空事故最高赔偿标准已提高到40万元;早在2004年,矿难事故最高赔偿标准提升到20万元。

  还有一个细节不能不提,该规定赔偿的对象是旅客,而非路人。据悉,全国铁路平均每天发生路外伤亡事故40余起。对此,有网友追问,现在新规定说明火车撞死人不负任何责任,即撞了绝对白撞,连几百元的赔偿都没有了!还有网友建议,对此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诚然,网友的追问和建议不无道理。铁路新条例尽管作出些许让步,但仍然有一边倒之嫌,在赔偿方面,铁老大依然强悍地占据着主动权。那么是什么造成了这一强烈的失衡局面呢?简言之,是部门立法的恶患。尽管有国务院法制办参与制定新条例草案,但铁道部政策法规司依然深度介入,可以说,铁路部门在新条例的制定中占有了主导地位。在这一前提下,铁路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淡化和淡漠旅客和行人的权益便是必然。

  如何破除部门立法的积弊?引进第三方立法较为可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表示,第三方立法意味着利益相关者不能直接主导立法,防止立法主导权被利益主体控制,使“部门利益法定化”、“团体利益法定化”。

  (据《瞭望》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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