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处理办法引发赔偿首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02:05 北京晨报

  全责司机未及时支付修车费耽搁提车 无责的哥要讨误工费

  晨报讯(记者 武新)7月1日起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后,第一起因处理未果产生的纠纷诉至东城区法院。双班出租司机诚师傅和刘师傅分别起诉全责司机毕女士赔偿车份儿钱及误工费。

  2007年6月28日上午8时50分,毕女士驾车与“的哥”诚师傅的出租车在朝阳区东大桥路口发生了刮蹭。毕女士承认自己要负全责,协商后支付了诚师傅150元的误工费,并答应随后再支付汽车修理费。为了避免拥堵,两人马上将停在路口的车移走,并一起到达了毕女士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两名司机的上述做法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大体一致。更巧的是,双方到达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表示,由于即将实行快速处理办法,因此旧的保险表格已经没有了。于是,毕女士填写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后的新的保险理赔单据。于是这份保险理赔单据成为7月1日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第一份快速处理引发纠纷的证据。

  原告诚师傅表示,他将车送到修理厂后,就主动和毕女士联系,但毕女士一直没有回复,造成提车时间耽搁了5天。双方再次协商时,诚师傅提出毕女士在支付修理费的同时,还应该增加支付5天的误工费和车份儿钱。毕女士表示,她已经在事故现场一次性支付过误工费,不能再进行赔偿。诚师傅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毕女士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1300元。而与诚师傅共同承租一辆出租汽车的双班司机刘师傅也以同样的理由向毕女士索赔车份儿钱及误工费共计1000元。

  被告毕女士认为,就是因为当时双方达成了一致,所以两人才迅速离开了事故现场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赔偿应按照两人达成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至于事后诚师傅将赔偿价码增到了1300元,毕女士表示违反了当时约定的要求,所以不能接受。

  律师说法

  额外损失可索赔

  从7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发生刮蹭、追尾等轻微交通事故的当事双方必须快速撤离现场,撤离后,保险公司仍将“认账”赔付。如不挪离造成拥堵,将被罚款200元。

  北京同硕律师事务所张维云律师说,如果事故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快速处理协议时,赔偿范围只含有车辆现场损失,应当及时支付,因对方不能及时支付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另外对当事人一方在此后的修车过程中发生的额外损失,还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但因为是在快速处理过程中,不是必须有拆检程序,这样车辆的隐蔽性损害无法被当事人现场发现,如果以后的修理过程出现这部分损失,索赔可能会变得比较困难,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快速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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