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事故赔偿限额升至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02:05 北京晨报

  行李损失赔偿限额提高到2000元该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晨报讯(记者 彭岚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

  《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原因包括: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等。

  记者了解到,根据《条例》精神,15万元是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通过书面约定,赔偿金额也可高于15万元。但如果铁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双方协商无果,也可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或铁路管理机构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国务院第501号令,实施了28年之久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宣告废止。铁道部表示,将严格贯彻国务院令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新《条例》。同时,铁路部门提示市民,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避免事故发生。

  新规解读

  瞒报漏报事故将被重罚

  《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调查期限首次明确

  《条例》对铁路事故的调查期限首次做出明确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限期为60天。《条例》称,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规定的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中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且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应公布

  新《条例》明确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规范了事故报告的内容并建立了值班和举报制度。明确提出,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

  车辆脱轨不适用新条例

  目前,暂行新规只对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调查做了规定,但对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暂不纳入适用范围。

  新条例规范救援流程

  在救援方面,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可寻求地方人民政府的配合。

  晨报记者 彭岚兰

  律师解答

  铁路赔偿为何

  不同于普通赔偿

  昨天,国务院颁布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该条例,旅客乘坐火车出现事故造成伤亡,铁路运输企业最多赔偿15万元,对行李损失最多赔偿2000元。这显然与民法通则的赔偿原则有所不同。昨天,记者就为何制定铁路企业赔偿限额一事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律师周泽告诉记者,国家在法律法规中对铁路、航空等运输部门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定最高限额,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方面,铁路、航空等运输企业承担了公共服务的责任,有公益部门的性质,也承担了公共服务的风险。限定赔偿限额对这些企业是一种保护。”另一方面,据周律师介绍,一般铁路和航空部门发生事故,伤亡者不在少数。如果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个案进行理赔,有可能造成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导致司法赔偿的混乱。法律法规规定了赔偿最高限额,也统一了罹难者家属的获赔数额,理清了赔偿的法律关系。晨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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