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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介入家庭暴力应保持谦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06:14 长江商报
全国妇联正在联合公安部等九个部委,即将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它将首次对警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立案和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为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去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政策依据。(详见本报昨日报道) 应当说,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质,这是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不断攀升,使得执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具备了现实紧迫性。从全国情况看,近两年,全国妇联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量近5万件,年均增速为70%。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必须承认,警察介入家庭暴力,不仅具有强烈的宣示作用,给施暴者传递明确的信号——施暴者必受惩罚,对家庭暴力行为有一定的威慑力,而且还可以适当矫正妇女在家庭中的弱势地位,给妇女反抗家庭暴力以信心和力量,保护妇女家庭权益的实现。 但也须注意,警察介入家庭暴力时也必须保持一定的限度,切实遵守理性谦抑原则,特别是在实施法律处罚时,务必尊重受害者的意愿和要求,可参考刑法上的“不告不理”原则来操作,而不宜一味坚持对施暴者的法律制裁。毕竟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改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促进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正常化,维护家庭和谐,而不是为执法而执法,更不能通过执法客观上加速夫妻或家庭有关系的继续恶化。 在中国,出现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多传统落后的思想观念共同造成“家庭暴力”这一恶果,同时也使受害者采取百般忍耐、委曲求全的态度。因此,警察介入家庭暴力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务必弄清家庭暴力的程度、受害者的真实意愿、婚姻家庭的稳固程度,多做说服教育的工作,而少用强制制裁的方式。 事实上,当前一些防止家庭暴力,救助受害妇女的机构所遇到的尴尬,充分说明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所持的极端矛盾心理——既盼望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彻底改变家庭处境,同时又不愿意把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闹僵使自己的处境进一步恶化,这从侧面也充分说明警察介入家庭暴力必须把握好“度”,保持足够的谦抑。 李克杰(山东济南 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