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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伤亡赔偿额升至15万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06:56 燕赵晚报
据新华社电2007年7月1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铁道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出台的意义? 答:197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妥善处理铁路交通事故,维护铁路交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处理铁路交通事故的需要。 问:条例适用于什么样的铁路交通事故? 答: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另一类是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暂行规定只对前一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作了规定。 问:条例是如何划分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标准的? 答:目前,我国事故等级主要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铁路运输行业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实践中,除了根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外,还应当将列车脱轨辆数和中断铁路行车时间作为划分事故等级的重要依据。为此,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这样规定既保持了国家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上的统一和协调,又兼顾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问:关于铁路交通事故的报告制度,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条例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作出原则性要求的同时,还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二是,规范了事故报告的内容。三是,建立了值班和举报制度。 问:条例是如何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作出规定的? 答: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条例对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应急救援工作,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了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的应急处置职责。二是,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的抢修职责。三是,规定了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和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程序,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有关权限。四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事故应急救援予以支持、配合。 问:条例关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作了哪些规定?作出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由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有利于尽快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抢修、开通线路,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同时,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涉及机车车辆、线路设备、通信信号、行车指挥等多个方面,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由铁路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更有利于准确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条例充分考虑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点和现阶段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情况,对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主体和参加部门。二是,规范了事故调查的期限。三是,规定了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和效力。四是,强化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落实要求。五是,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由铁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的? 答: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确立的赔偿原则,对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重新作了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条例在综合考虑城乡收入水平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赔付能力,以及其他运输方式赔偿责任限额的基础上,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是,对铁路交通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条例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对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条例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五是,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铁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 【新闻链接】 新华社受权发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01号国务院令,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受权发布。 条例明确,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 铁路主管部门受理举报 据新华社电新公布的《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