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事故伤亡赔偿提至15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07:09 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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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事故伤亡赔偿提至15万(图)

  铁路道口是事故多发地段。(资料图片)东方IC提供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01号国务院令,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赔偿、法律责任、附则。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条例明确,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铁路事故全部纳入适用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铁道部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铁道部负责人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适用于什么样的铁路交通事故?

  答: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另一类是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随着运输市场的开放,运输主体日趋多元化,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全面管理,条例将这两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一纳入了适用范围。

  问: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比如,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伤亡赔偿大幅提升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

  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而此前的赔偿限额分别为4万元和800元。

  另外,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铁道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有关民事法律也对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确立的赔偿原则,对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重新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铁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报告电话应被公布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另外,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

  (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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