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统一各种事故的赔偿额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07:44 大众网-大众日报

  今年9月1日将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7月20日中新社)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颁布意味着,事故发生后,补偿的具体数额将铁定在处理条例规定的限额以内:对人不会超过15万元,对物不会超过2000元。可以说,在铁路事故的赔偿上,人的生命已经被定了价——无论你何种身份,何种来历,只要你在列车上,你的生命价值不会超过15万元。

  虽然,这个“定价”比过去的赔偿标准好了许多许多,但是从赔付的可行性和规范性来说,事故的补偿确实还需要一个参考数据。因此,有关方面应思考如何在可行性的基础上保证受害者及其亲人的利益,思考如何体现生命价值的等同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统一各种事故的赔偿额度。因为,在现有的事故赔偿中,各种情况的赔偿限额是不一样的。

  比如,在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中,人的生命被定位为最高15万元,但在2006年3月28日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民航总局将死亡补偿金提高到40万元;同时,15万元的最高赔偿额也低于2004年就实行的矿难事故最高赔偿标准20万元。可事实是,这些事故所造成的危害是一样的。对于逝者来说,灾难带来的都是生命的流逝;而在生命的层面上,人的价值是不会因收入多少而有所区别的;对于亲属来讲,灾难带来的都是无尽的悲伤,无论得到多少实际的补偿,痛苦依然是他们的“宿命”。

  既然,空难、矿难与车祸的后果并无实质的不同,车祸的补偿理念为何不能向它们看齐呢?诚然,在现实社会中,很难有一个补偿标准可以让所有人满意,也不存在一个补偿标准是绝对公平的。但是,我们应该努力将车祸与空难、矿难的补偿标准统一——在统一的死亡补偿金面前,所有生命都有了相同的重量。这样就避免了生命因交通工具不同或事故不同而有所差别。

  生命的价值当然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有时却必须用金钱来进行补偿。此时,需要明白的,这种补偿不是对价值的衡量,而是对价值失去的弥补。既然,所有的生命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那么基于对它们流逝而表现出来的弥补就应该等同。所以,无论是何灾难,其应持有的补偿理念总是尊重所有的生命。因此,统一各种灾难和事故中的赔付额度也就显得很必要,虽然这种做法有给生命标价之嫌,但在现实中无疑是一种次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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