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困难人员有了“就业标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11:00 新安晚报
本报讯 我省将用两年时间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同时制订出稳定就业标准,要求其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昨天,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我省出台四大举措力促困难人员稳定就业。 我省给出的“稳定就业标准”,其中包括被用人单位招聘或在公益性岗位上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应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月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起来就业证书。 为达到这一标准,我省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招聘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强调不得随意解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维护其就业的长期性、稳定性。我省还将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的专项执法检查。 (本报记者 夏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