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不合质量要求赔 消协调解消费者获赔5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3日06:46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化隆回族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投诉,成功调解一起车辆受损修理投诉案,消费者获赔5500元。

  2006年12月18日,张某驾驶“吉利美日”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受到损坏,送往化隆县西门汽车修理厂修理,可是车修理完后,张某发现新修的车辆仍存在很多毛病,尤其轿车大梁的焊接未达到平衡指标,导致前胎磨损快,仅两个月时间内更换了价值1080元的三对轮胎,另付修理费2920余元。

  因此,张某多次与修理厂老板交涉,要求赔偿,无果,就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提出修理厂要赔偿修理费用、更换零件费用、误工损失的要求,共9400元。

  化隆县消费者协会查明事实真相后,于近日作出了由汽车修理厂给张某一次性赔偿现金5500元的调解处理决定。(作者:王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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