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请法官上门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4:1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杨帆、李艳玲)昨天,记者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制定出台了《立案调解工作规定》,并于8月2日开始实行。该规定明确提到,打官司的人需要调解,如果有困难不能到法院,可以向法院申请,在其他地点甚至自己的家门口进行调解。

  该项《规定》确定了立案调解的原则:应遵循“自愿、合法、便利、高效”。另外还规定了立案调解的适用范围: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当事人申请保全,能够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都同意适用立案调解程序,不属于依法不能调解的三类一审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立案调解程序。

  该《规定》明确立案调解一般在法院进行,但当事人有其他困难不能到法院或者根据案件的需要到纠纷发生地或到其他地点进行调解更有助于纠纷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后可在其他地点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两日内送相关审判庭

  此外,为防止久调不决,流转时间过长,该项《规定》还明确当事人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或案件出现需要评估、鉴定等情况,应在两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审判庭,以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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