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者将有房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6:04 城市晚报

  国务院出台意见,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问题,国务院日前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且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意见》强调,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2007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廉租房将惠及低收入家庭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建廉租房控制在50平方米内

  《意见》指出,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经适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机关不得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解决“住房困难”纳入政绩考核

  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2007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

  《意见》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最后强调,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综合《法制晚报》《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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