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温度超过33℃孕妇可以不上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6:24 信息时报

  

单位温度超过33℃孕妇可以不上班
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用人单位的检查,保障工人休息、工资以及高温津贴等方面的权益。时报记者 黄亦民 摄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虽然接踵而至的几个台风为羊城带来了一丝凉意,但岭南绵长的酷热周期还是让人为台风过后的高温以及热辣辣的工作环境感到担忧。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做好高温劳动保护工作,该局联同卫生等四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等员工调离高温、高湿工作岗位。

  加强检查高温作业场所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通知规定,全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加大对用人单位从事高温、高湿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用人单位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案例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适时召开新闻通报会。

  心脑血管患者可以调岗

  通知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单位应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此类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高温停工不得扣除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在高温用工选择方面,通知也做了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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