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闹出人命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7:0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王晓凡 记者韩俊杰 通讯员张胜利 李亚男)“无酒不成席”是中国人“酒文化”的体现,但席间劝酒、灌酒也常常让一些不胜酒力的人甚感苦恼。8月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为喝酒丧命、家属诉酒友赔偿的案件,两酒友被判赔偿5万元。

  2006年10月18日中午,被告张某、昔某和谷先生在一起吃饭、喝酒,3人一直喝到下午2时左右之后又到歌厅唱歌,后张某有事先行离开,昔某又叫来朋友姜某,和谷某一直喝到半夜。

  悲剧发生了。当天晚上12时左右,有人发现谷先生躺在郑州市一条路口的工地边,便拨打了“120”。救护车赶到后发现人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谷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8/100ml,酒精含量足以致其死亡。

  在张某、昔某、姜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死者谷先生的妻子便携13岁的儿子和年迈的公公一起将三位酒友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谷先生的妻子认为,三被告在其明知谷先生醉酒的情况下,有义务将谷先生送到医院、送回家或通知谷先生的家人,但三被告却放任重度醉酒的谷先生流落街头,致使其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谷先生的死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三被告理应对谷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昔某在喝酒过程中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但谷某在与二被告喝酒之后不久因酒精中毒死亡,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二被告应适当补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姜某参与了喝酒,故被告姜某对原告的损失不应补偿。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昔某、被告张某各补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10%,补偿三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各5000元,共计5万余元。

  近年来,因饮酒过量闹出人命,死者家属追究劝酒者或共饮者赔偿的消息时有曝出,法院作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那么,劝酒者、共饮者对死亡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醒,适度劝酒不担民责,但以下4种情形酒友应担责: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酒后驾车未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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