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权益 推进新农村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7:01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又是农民的权益问题。农民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整个“三农”问题能否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已成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全面小康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

  农民权益的概念及范畴

  农民权益是指农村居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保障等各种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农民权益就总体而言,既包括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其中政治权利是基础,没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也就不可能有平等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农民的政治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参政权、自治权(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等。农民的经济权益包括私有财产权、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自主权、收益自主使用权、社会公共产品享有(受)权等。农民的社会权益包括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社会尊重权等。

  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尽管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国情并未改变,局部地区的农民工短缺问题没有扩展为全国性的、影响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但农民工权益保障缺乏却是各地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其主要表现在:

  就业限制。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

  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目前,工资纠纷是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最突出表现。

  社会和医疗保险没有保障。农民工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旦遭遇风险,就不能再依靠土地来获得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城镇居民才能享受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外来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这种保障。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他几个险种,因此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很难进入工伤社会保险程序。

  工作和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以及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目前,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现象较为普遍。据调查,在建筑业中,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大约是10~12个小时,超出国家规定时间,但工资却是按8个小时发放。在有些地方的工厂,农民工每月工作在26天以上,每天平均工时在11个小时左右,即使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也是如此,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亦形同虚设。

  随意剥夺或减少农民工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权利。部分用工企业为追逐扭曲的利润最大化,随意剥夺或减少农民工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权利,以致最终酿成事故和悲剧。

  实现农民权益保障的途径

  提高对保障农民权益问题的认识。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农民权益也就是一个国家公民应当拥有的权益,它体现在多个方面,不仅包括经济权益,还包括政治、法律、社会保障以及精神权益等多个方面。我们要转变观念,给农民一个真正的国民待遇、公民待遇。另一方面,全社会、各方面都要高度重视保护和尊重农民权益问题。"三农"问题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保护和尊重农民权益不仅仅是党和政府的职责,一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都有保护和尊重农民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全社会、各方面都应当去做对保护和尊重农民权益有益的事,而不应当相反。

  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保障制度。一是要彻底改变就业中重城镇、轻农村的就业制度和政策,将城乡居民的就业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纳入整个国家的就业计划,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二是要在农业内部、农村区域内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我国人力资源十分丰富,农村劳动力队伍庞大,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进入城镇是必要的,也是应当支持和鼓励的。但是,我国农村劳动力的主要就业岗位在农业、在农村,农村劳动力都向城镇转移、都涌向城市,是不现实的,这是国情所定,这也是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三是要为农民非农就业提供更多的引导、支持和帮助。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其自身的非农就业能力普遍不高,需要政府、有关方面和全社会来为其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岗前培训、减少各种手续、给予相关优惠等方方面面的支持和服务。四是要尽快解决农民工权益缺失和权益受侵害的问题,通过实现农民工和城市籍工人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的就业目标。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强化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二是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实现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并轨;三是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将其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四是要尽快建立失地农民、无地人口的保障制度。对国家建设确需占地而失地的农民,要在逐步提高补偿标准的同时,创新补偿方式,让失地农民有一个稳定的就业岗位和生活来源。对因土地承包制度、结婚生育以及其它正常原因形成的无地人口,也应着手研究和制定适宜的补偿或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无地农民、无地人口的生计问题。五是要尽快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基本救济体系。

  建立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是要逐步建立起国家财政与社会慈善行为相结合的法律援助模式,强化国家对农民法律援助的责任,解决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受到制约的问题,使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有必要的基础和条件。二是司法部门在承接农民、农民工的诉讼请求时,应在坚持秉公执法的前提下,给予更多的帮助和方便。三是有关组织、协会(如妇联、工会、产业协会)应为农民、农民工的诉讼请求提供各个方面的帮助。

  允许农民建立自己的群众性组织。一是各级立法机关要加强调研,尽快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农民的群众性组织在名称、功能以及组建、发展等方面有法可依,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拥有法律地位。二是有关方面要消除余悸,支持农民建立起自己的群众性组织。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很多有益的做法和经验都是由群众首创的,要相信农民的智慧和觉悟。三是农民自己的群众性组织一旦建立,一方面要让其充分发挥作用,真正能够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成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而不是一种摆设;另一方面,有关方面要加强指导、引导并搞好相关方面的服务,保障其健康发展,保障其发挥积极作用。(作者:王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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