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平等权的天使:平等机会委员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7:51 法制日报

  卢梭曾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悲叹:“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并伴随不平等的现象。”这一结论常常为我们周围的种种歧视现象所验证。

  那么,谁向那些处在边缘和困境中的人群伸出援救之手呢?政府的角色在此浮出水面。德沃金指出:“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国家除了在立法上要确保公民平等权的实现之外,还要为这一法律的实施提供保障。正是基于对平等保护的深切关怀,平等机会委员会应运而生。

  现在,许多国家、地区均建立有性质类似的平等机会委员会,作为保障平等权的专门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是处理歧视事件、促进平等的专业化执行机构,它还承担着教育、宣传、研究推广平等意识的责任。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规定有差异,但平等机会委员会主要权限大致相同,主要有如下方面:(1)接受关于就业歧视问题以及其他社会生活歧视问题的投诉,针对歧视问题展开调查,举行听证,并对有关投诉作出裁决;(2)有权就社会平等问题接受咨询,解释法律和向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组织提供意见,公布其工作结果和调查真相;(3)为各种歧视个案提供法律援助。委员会有权代表受害人参加诉讼,甚至可独立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此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平等机会委员会还致力于公民平等权意识的教育和养成。比如,香港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就通过资助计划,积极协助公司、非政府组织、社区及学校举办各种活动,推广平等信息等。

  平等机会委员会是一个敬业的机构,它们欢迎任何改善公民平等地位的行动。在美国,平等机会委员会平均每年处理超过70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它们的行动可谓体贴入微,针对女性、儿童、残疾人、少数族群等,向那些最容易被社会忽略的沉默的“羔羊”倾注同情和关注,并代表他们发出自己的声音。

  从海外各国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平等机会委员会深得民心。哪怕在司法救济极其有效和健全的欧洲国家,大部分歧视事件发生后,人们也往往倾向于选择到该委员会进行投诉,寻求帮助。生活在香港的居民也是如此,每当在家庭、生活或工作上遇到不公平对待,他们都会首先找到平等机会委员会。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权威不仅来源于其具有终极关怀的宗旨,来源于其裁决的公开、公正,来源于其工作方式与程序的亲和力和简易性,更来源于法律给予的地位和权威。

  任何法律的有效施行都依赖于一个权威机构对它的忠诚执行,这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平等机会委员会实践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从它们的经验看,一部法律如果没有相应的机构协助它实施,该法律就会很容易成为一纸空文;而一个协助法律实施的机构必须是具有权威的机构。没有权威的机构,就不可能获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所以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建立平等机会委员会时,都赋予了它相当于司法权的独立性,比如在任命委员会成员时排除了外部干预,对他们的薪俸和任职期限给予特别保障。当然,其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仍然为它所仲裁调解的双方当事人保留了司法救济权。这符合司法最终救济的宪政理念。

  就中国目前而言,对平等权的保障在立法层面的确还存在缺口,比如中国尚没有平等待遇法、《禁止各类歧视条例》之类的法律法规。但另一方面,可能更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我们需要一个权威的专门机构来实施现有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平等机会委员会可以作为一个不错的选择。这一理念已经受到关注,也已经开始进入议政视野中。

  本栏目由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中律原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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