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官司输赢双方都明明白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7:51 法制日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近日就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晴隆县水泥厂与莲城镇东北社区四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这本是一件普通的行政复议案件,而它却是贵州省第一件在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时间:2007年8月3日。

  地点: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兴义市。黔西南州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科科长到会旁听。

  基本案情:1973年,当时的晴隆县革委会筹办晴隆县国营水泥厂,征用社区四组土地6.3亩(现争议地)。2003年晴隆县政府决定关闭水泥厂,由经贸局牵头处理善后事宜。社区四组以原征地协议约定“水泥厂停办后,土地由生产队收回”为由,主张土地权属。晴隆县政府2007年3月12日作出决定,认为水泥厂是当时经县革委会批准建立的地方国营企业,并已按双方约定兑现了给社区四组的土地补偿款,土地权属已发生改变,依据有关法律,决定双方争议的6.3亩土地所有权属国有,使用权归晴隆县水泥厂。

  争议焦点:社区四组认为晴隆县政府的决定回避了征地协议第四条被水泥厂单方涂改的事实。协议第四条约定,水泥厂办下去,土地问题属水泥厂单方管理;如停办,土地由生产队收回。莲城镇革委会签署了“同意以上协议,三、五年内按规定减免公粮,如不办厂交队耕种”的意见。

  晴隆县政府认为协议书中所涂改内容及注明都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约定时的共同行为,并非厂方单独所为。在协议注明中,第四条已涂改作废,土地问题今后由国家处理。水泥厂已生产三十多年,不存在不办厂土地交回耕种的问题。

  社区四组要求黔西南州政府撤销晴隆县政府的决定,将争议地归申请人集体所有;晴隆县政府要求黔西南州政府维持决定;第三人水泥厂和经贸局均请求黔西南州政府复议维持决定。

  听证过程: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分别就复议请求、案件事实、证据、处理程序、理由等进行陈述;围绕协议涂改情况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认证。质证采取一证一质的形式;进行了充分的辩论,阐述各方观点。听证会历时三个多小时,当天没有作出复议决定。

  各方声音:复议决定宣布后,晴隆县副县长张颖表示,通过这次听证,使政府部门更加明确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有利于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今后不管作出什么决定,都要把依法行政放在首位。晴隆县经贸局局长孙琮乔表示,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为民服务的前提条件,将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今后遇有这种事情还要出席;社区四组的代表张克炳表示,尽管州政府维持了晴隆县政府的决定而使他们感到遗憾,但对于复议听证的程序和形式非常满意。听证会给了他们向上级政府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给了他们与政府工作人员平等交流的机会。

  黔西南州法制办主任田大宝对记者说,以前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有时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过程也不透明。一些群众在输了官司之后,往往认为是暗箱操作,官官相护,不利于消除隔阂,不利于达成共识或谅解,不利于维护群众利益。召开听证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让官司输赢都明明白白,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他说,现在州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非常重视,已作了明确规定,所有常务会议州法制办主任必须列席,所有政府文件出台前必须由法制办把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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