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适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8:04 大河网-大河报

  北京消息新华社昨天全文刊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8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该意见。意见强调,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意见指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适房的,可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的,纳入经适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适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适房。已经购买了经适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适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意见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意见强调,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适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意见还指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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