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标准将随物价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8:31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8月13日电 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说,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低保标准将适时调整

  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通知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通知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抚恤金不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

  通知指出,在核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通知指出,要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

  低保审批要进行民主公示

  通知要求,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低保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进行民主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通知指出,我国对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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