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加印连载应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10:08 南方都市报

  小说加印连载应缴个税

  不论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征税

  本报讯 (记者罗斯丁 实习生蔡艾琳 通讯员金琛 王凌)小说加印连载应缴个税!昨日,市地税局强调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近日,市民小美撰写的一本小说集出版发行,后又加印了几版并在报刊中连载刊登。广州地税详细了解了小美稿酬所得的情况:原来,小美撰写的小说曾在A出版社出书,A出版社预付了1万元的稿费,由于小说畅销,日前又加印了一版,A出版社为此再支付了7000元。随后A出版社将小说在其下属报社进行连载刊登,支付连载稿费1.5万元;同时,这篇小说也在B出版社出版,B出版社支付稿费3500元。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将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典型案例

  小美应缴个人所得税3962元

  A出版社的书稿费以及加印稿费应该合并计征个税:[(10000+7000)×(1-20%)×20%]×(1-30%)=1904元;

  出书后连载刊出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税:[15000×(1-20%)×20%]×(1-30%)=1680元;

  即在A出版社取得稿费的应纳个税税额为:1904+1680=3584元。

  B出版社单独计征个税:[(3500-800)×20%]×(1-30%)=378元。

  小美应纳个税税额合计数为:3584+378=3962元。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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