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10:08 南方都市报

  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收费

  广东今年起加强民办学校年检制度,招生广告须经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本报讯 (记者梁艳燕 通讯员赖红英)从今年起,广东省将加强建立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对财务混乱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日前,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督、招生行为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民校资产任何人不得挪用

  《意见》指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组织第三方对民校进行评估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学校刊登、张贴、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发布。

  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2007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并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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