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净化环境 居民要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10:32 生活报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3日在哈尔滨召开,会期5天。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草案)》、《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等。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是我省在总结多年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一部层次高、力度大、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

  过去城市居民只缴纳居民卫生费,这笔钱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一直由政府无偿承担。《条例((草案)》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对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企业,应当实行环境保护产业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条例(草案)》规定,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处的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其他公共厕所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应当具备厕所及上下水设施。单位和餐饮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条例(草案)》对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作出了多款具体规定:“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折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将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申办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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