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独吞”97万补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00:05 东南快报

  当初三位好朋友开发一个大鱼池,并共同经营了7年,之后便由其中一人阿庆实际承包经营。2006年鱼池被征用,阿庆独自领走了征地补偿款97万余元。另外两人为此将阿庆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补偿款。

  1985年,阿国、阿清与阿庆三人共同投资开发一鱼池。1992年12月4日,以阿国、阿清、阿庆为甲方,以阿庆为乙方,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书(下称1992合同书),约定乙方必须投资15000元,交付甲方做工本费材料;房财产和鱼池内的一切归乙方使用;承包期从1993年1月1日开始到十周年整;如因国家建设赔偿鱼池的开发款,有分年的当年归乙方,余款归甲方,如赔偿没分年期,承包者得1/3,余款归甲方。

  1999年11月16日,以阿国、阿清、阿庆为甲方,以阿庆为乙方,甲乙双方就鱼池重新签订协议书(下称1999协议书),约定经营期9年,从2000年1月至2009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以4500元计算,但应用于维修池岸;乙方维修塘岸总金额如超过每年的4500元,在鱼池卖掉时应予退还等内容。集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1992合同书至1999年协议书可以确认,三人共同投资讼争鱼池的性质没有改变,所以阿国和阿清作为鱼池的合伙人,有权主张其权利。但考虑到从1992年起,阿庆一直是鱼池的实际经营者,根据公平原则,法院于近日一审判令阿庆分别支付给阿国、阿清补偿款208266元。

记者 薛德芳 通讯员 阳光 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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