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成“刀俎”,被告成“鱼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00:18 红网

  闽商苏先生、郑先生等人组建的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中的纠纷,被山西省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判决后,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向杰昌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支付20万元案件执行费和150万元实际支出费,并把自己购买的6辆汽车费用列入其中,要被诉方付费。法律人士称,“法院并不存在实际支出费的收费项目”。(《东南快报》8月14日)

  不仅长治市中院所谓的高达150万的“实际支出费”有乱收费之嫌,而且法律规定可以收取的执行费问题也很成“问题”。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八条关于申请执行费用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50万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按此规定,杰昌公司只应承担二审一期部分房屋3800平方米案件的执行费14720元,而不是法院的空穴来风式的20万元,1万多万的应付费用成了170万,长治中院真的成了名副其实的“知法犯法”。

  由于对于此种“执法”不满,杰昌公司向长治中院等有关部门反映此事,要求对法院要求杰昌公司承担的执行费和实支费予以纠正,然而,此事却一直未果。而长治中院执行局相关领导却一再催缴此款,并为此查封了杰昌公司的约80万元的两个商铺,在杰昌公司的一再要求下,长治中院执行局的领导称,如果杰昌公司配合,执行费可以降到100万。并称“如果你不支持我们,我们怎么支持你们”,一旦杰昌公司交了执行费,法院就会帮忙解决杰昌公司面临的其他问题。

  这种情况真是搞笑,国家威严的法律法规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的审判机关那里成了摆设不说,长治中院还披着“法律”的外衣,一方面是强制“执行”,另一方面还与被执行方“拉关系”、“讨价还价”,想尽千方百计要被诉方“支持”法院,真的是典型的“无法无天”的法院!

  我们要“依法治国”,正是要树立对法制的尊重与敬畏,无论是应该带头的政府部门,还是企业或者是公民个人,更不用说是法院等审判机关,但是,“依法治国”应该从哪里做起,如果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是某些官员的个人私利冲撞怎么办,却不是一个可以一下子说明白的复杂问题。习惯了“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知法犯法”的相关部门,无疑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大课题,那就是,我们该如何从实际上做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而不是写在纸上,喊在口头上?如果相关部门不能“依法行事”,又有谁去对这些部门进行“严格执法”?

稿源:红网 作者:张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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