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民兵牺牲可以获抚恤优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00:2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在昨天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有关民兵预备役人员获得抚恤优待的内容。这是该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经研究,为了保障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增加有关抚恤优待的规定:“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为了确保单位和个人都能重视民兵预备役工作,履行国防义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还增加了法律责任的条款。“对不履行民兵预备役工作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作者:黄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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