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无证上岗当天死于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01:1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少年无证上岗当天死于事故

  浙江:首次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批捕一雇主

  本报讯(记者 范跃红 通讯员 朱明达) 为了赚钱竟雇用没有上岗证的学生,结果出现事故,造成一名少年死亡。近日,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对雇主崔小红进行批捕。据了解,这是自2002年《刑法》增设“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适用这一罪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

  现年25岁的崔小红是重庆石柱县人,在浙江金华一带承包搭建拆除建筑工地升降机工程。搭建拆除升降机属于容易发生危险事故的特殊作业,理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操作,但崔小红既没有特种行业资质,也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今年7月1日晚,崔小红遇到刚初中毕业从重庆老家来永康探望父亲的15周岁的小冉,他说服小冉父亲,同意崔小红以日工资70元雇用小冉。

  次日一早,崔小红带小冉来到工地上拆除升降机。在没有对小冉进行必要安全防范教育的情况下,崔小红就在旁边指使从没接触过升降机的小冉进行操作。由于操作不当,上岗才一个小时的小冉,不幸被卷进卷扬钢绳当场绞压而死。

  事故发生后,永康市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此案。7月16日,该院以涉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批准逮捕了崔小红。办案检察官指出,在此案中,小冉的父亲为了赚钱,他居然同意还是学生的儿子去从事高危工作,难逃道义上的谴责。此案对那些违反劳动法、擅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私营企业主更具有警示意义。法规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范跃红 朱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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