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法商不缺 公众情商太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02:10 北京晨报

  起约束作用的不仅有法律还应有道德

  乔杉

  近期,明星们以其专业之外的举动,频频出现于公众视野。据《北京日报》报道,上海警方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前游泳名将蒋丞稷醉酒驾车;《法制日报》报道,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窦唯公诉至法院。时间再往前推,还有更多的明星与涉毒、违规代言、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法律字眼有关。凡此种种,都在拷问明星们的“法商”。

  明星们缺少“法商”吗?这一问题本是一伪问题。“法商”与人的知识、经历、见识息息相关,在现代条件下,即使中学生也知道涉毒、违规代言、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违法,以明星们的丰富阅历,说其没有“法商”,简直是糊弄三岁孩子。

  明星们不缺少“法商”,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多的是“智商”。在法律框架内,他们利用充足的人际关系,让法律“屈尊”追星,把“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在法律空白处,他们则“聪明”地与法律打着擦边球。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系统受理虚假违法的名人广告投诉多达5483件。而在现行广告法所有条例中,没有一条明星涉嫌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罚款条令。富有“智商”的明星,自然会得到“法外开恩”。

  在法治社会,起约束作用的不仅有法律还有道德。在某种意义上,道德约束范围更广、标准更高。在法律存在空白的情况下,道德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可惜的是,受传统影响,国人大多善良、太多情商,表现为对明星们的违法、违德行为总是“太温柔”。而这种善良,却被明星们错误利用,在一定层面上,起到了纵容明星们违法、违德之举的作用。

  在国外,明星们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而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则事业可能受到巨大影响,甚至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这一点在香港也同样存在。香港著名歌手谢霆锋曾因车祸顶包案,被判240小时社会服务,而谢霆锋的演艺生涯也差点因此告终。可在内地呢?逃税的依旧活跃在舞台上,违规代言的依旧风光无限,涉毒的仍在频频走穴……“情商”太多的国人,就像寓言中的农夫,反被蛇咬了一口。

  明星不缺“法商”,而公众多“情商”。在诸多贪污案件中,我们常见到贪官在庭上声泪涕下表演:都是不懂法惹的祸。以表演为专业的明星,岂不更会以不懂法、无“法商”为自己找借口?颇多“情商”的公众,难道没有听过“农夫与蛇”的故事吗,难道真要糊涂到相信他们的借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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