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岂能成为法院的创收途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03:22 燕赵晚报

  山西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中的纠纷被起诉。案件判决后,长治市中院向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支付20万元案件执行费和150万元实际支出费,法院执行局一负责人解释说,法院为了办理杰昌公司的案子,前后共买了6部新车,这些钱也算在内。(8月14日《东南快报》)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运作成本应由政府财政支撑,唯其如此,才能保证司法的公立和公正。尽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向诉讼方收取一定的诉讼费,但是诉讼费收取的额度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且法院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所有的诉讼费均应上缴同级政府财政。也就是说,诉讼方所要缴纳的费用与法院办理案件所付出的成本无关,法院不能以办案成本的高低来决定向诉讼方收取费用的多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收取天价的所谓“实支费”,显然是一种无中生有、巧立名目的乱收费。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购置车辆竟然成了需要被告支付的成本支出,暴露出司法权在失去制约和监督后的傲慢、猖狂。该院执行局一位副局长竟然声称:“我们不听国务院的,只听法院的。”可见他们有靠山,乱收费还底气十足。事实上,“司法创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而又久治不愈的司法腐败。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司法经费来源,除了各级政府财政的拨款,还有一条途径就是法院自身收入诉讼费转化的补助经费,法院创收越多,从财政获得的补助就越多。受利益驱动,法院就会找借口向诉讼方尽可能多地乱收费,造成司法机关的“制度性腐败”。

  权力者总是存在把权力变现为自身实际利益的冲动,而司法权一旦异化为牟取部门利益的资本,司法行为就会变成权钱交易,司法公正就成为奢谈,法律精神就无从实现,依法治国的愿景也会化成泡影。所以,如何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及时制止司法权力的膨胀和滥用,使司法机关对于诉讼双方的利益保持一种“超然”的态度,已经成为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彭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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