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05:07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8月14日电 新华社日前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意见》对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做了哪些调整完善?

  新闻发言人: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对在市场承租住房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第二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即实物配租。目前,各地对低保家庭,按照缺房面积基本给予全额租赁补贴。

  记者:当前,部分地区仍存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户型面积偏大、供应不足等问题。请问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哪些针对性的措施?

  新闻发言人:《意见》作出了针对性很强的规定:一是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限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将建设标准控制在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三是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房满5年以后转让时,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

  记者:当前社会对集资合作建房议论较多,《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

  新闻发言人:《意见》明确要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仅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且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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