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被人调包银行不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05:43 大河网-河南日报

  近日,伊川县法院审结一起存折调包案被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朱某状告邮政储蓄所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朱某开办一个旧货门市部,2006年4月有两名陌生人找到原告自称要为学校订做一批高低床,同时要求原告在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并存入3万元以证明其有经济实力。原告父子遂同其中一人在伊川县邮政储蓄所开立一个账户。同日,另一名与原告同名但身份证号不同的男子也在另一邮政储蓄所开立账户,后原告让二人看存折时二人乘其不备将存折进行了调换。当日下午原告往存折上存入3万元,该款不久被他人在汝州市邮政储蓄所取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的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由于原告防范意识较弱,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轻信他人,将自己的存折交给他人看,在其疏忽大意时其存折被他人伺机调包后未及时察觉,仍将3万元现金存入他人账户,致使存款被他人支取,过错责任在其自身。故银行在办理开户过程中已尽了身份证明审核义务,对原告的损失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⑩7伊川县法院张靖普谢慧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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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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