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参保人员自愿辞职将保留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07:26 南京晨报

  晨报讯 为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失业保险参保人员自愿辞职后可以保留之前的缴费年限,等以后办理失业金申领时可合并累计年限核定待遇标准。

  据介绍,南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失业时,因参保缴费不满一年、自愿辞职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而在以前,辞职前所缴纳的失业保险年限将统统作废。比方说,王先生在一家单位工作5年时间,缴纳了5年的失业保险,不久前提出辞职,按规定他是不能享受失业金的,但是他5年的缴费年限将保留下来。王先生到了第二家单位工作了1年后,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他到劳动部门申领失业金时,这两段缴费年限将合并计算,按照缴费6年核准待遇,可申领12个月失业金。而以前,王先生只能核准1年的缴费年限,只能领2个月的失业金。

  另外,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或暂不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且不申请转移档案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后,失业人员凭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申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办理证明,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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