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追款未付诸行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10:00 南方日报

  助追款未付诸行动

  被判返还“律师费”35万

  本报讯 (记者/陈球 实习生/赞辉 王雪 通讯员/海法宣)昨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收取了“律师费”,却未兑现帮忙追讨工程款的承诺,被告林智欣被该院判决返还所收费用35万元。

  据原告梁进(男,49岁,汉族,住广州天河)诉称:2004年9月26日,被告林智欣(男,33岁,汉族,住广州海珠)以帮他“通过正当途径追讨广州大道北85号车天车地拖欠施工余款”为名,收取了30万元作为“律师费用”,并承诺为期二个月,如逾期则退回所有费用。

  2005年3月24日,被告谎称费用不够,又骗取原告向其支付了5万元。但林智欣至今未对追讨施工款一事付诸行动。梁进曾多次要求其退还所交付的35万元款项,均被无理拒绝。

  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确认原告所诉事实属实,被告因未能为原告追讨工程款而无合法根据受益,故被告收取原告的35万元,属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不当利益,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不属于返还不当利益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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