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新闻出版局负责人就记者站等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10:31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以下简称记者):前不久,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据悉,贵局已依法对记者站进行了年检,重新登记。读者很想了解一下有关情况。

  新闻出版局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多年来,中央办的报刊在我省设立的记者站以及我省报纸设立在本省各地的记者站,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宣传黑龙江、介绍黑龙江,认真反映群众的意愿、要求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深受读者欢迎。但是,也有极个别记者站存在着诸多违规问题,主要表现是: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甚至对被采访单位以“曝光”相要挟,强订报刊、强拉广告、索取财物,在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精神,我局依法对我省记者站进行了年检和重新登记工作,清除了不符合年检和重新登记条件的记者站9个,经年检已获重新登记的记者站133个,这个名单已在《黑龙江日报》上公布了,也将在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互联网站上公布,一查便知晓。

  记者:大多数读者认为新闻工作是神圣的事业,对记者、记者站特别尊重,但是对他们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还有一些模糊认识,你能否简要把记者站的职责介绍一下。

  负责人:这方面有两个要点需要掌握。其一,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记者站是报刊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这就明确指出了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是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业务活动,而不得从事与此无关的活动。前面所谈到的强行订报、强拉广告等活动都是严重违规的,索要财物等行为更是违法的。其二,记者站的记者在进行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时必须持有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开展工作,其《新闻记者证》上必须注明所在报刊社及记者站的名称,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记者站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以上新闻业务活动,如报刊社及记者站因工作需要,安排聘用期未满一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在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工作。掌握了这两个要点,就会对来访的记者进行合理的接待了。

  记者:读者看了报纸上的公告就会知道哪些记者站是合法建立的,但是对《新闻记者证》的真伪怎样辨认呢?

  负责人:旧版记者证已经作废,新版《新闻记者证》是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开始核发的。核发的程序是:报社、期刊社、广电系统将符合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的材料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由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然后将每个人的材料通过专网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经审批合格的,总署在中国记者网上公告。到目前为止,新闻出版总署为我省审批下发了7571个《新闻记者证》,要想知道记者证的真伪,上网一查便知。至于那些持所谓《采访证》等其它证件进行采访的,被访者有权拒绝,对于持假《记者证》的冒牌记者,可向我们举报。举报电话:0451-84631322。

  记者:最近,读者为北京发生的虚假新闻事件所震动,对于制止虚假新闻贵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负责人: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一些新闻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采编工作程序不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管理不严,出现了个别记者蓄意策划制造虚假新闻事件。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新闻职业道德,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还损害了新闻工作者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起事件的发生,甚至被一些媒体转载转播,进行炒作,暴露出一些新闻从业人员缺乏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职业道德,政治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同时也反映出一些新闻媒体的管理存在严重疏漏,缺乏责任意识和把关能力。

  为确保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到客观公正真实,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精神,省新闻出版局已经对全省各报刊出版单位、记者站提出要求,要从这起严重错误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制度建设,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准确。全省报刊出版工作者和各记者站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学习中央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工作者队伍。新闻报道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信息来源真实可靠,准确无误。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要完善内部管理,规范采编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稿件审签制度。新闻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社会自由来稿及互联网信息使用等管理规定,认真核实,严格审批,不得发表、转载、转摘未经核实的来稿和信息。要严肃新闻出版工作纪律,实行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错必改、有责必究。采编、发表虚假失实报道的媒体和个人要向社会公开更正并道歉。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群众利益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转载、摘编违规报道和虚假新闻,扩大恶劣影响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受到相应处罚。报刊出版单位、记者站因疏于管理发表虚假新闻,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新闻单位记者站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读者如发现报纸、期刊刊发虚假新闻等问题,可向报刊出版单位直接反映或向省新闻出版局举报。省新闻出版局由专人负责受理并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举报电话为:0451-84631322,86605821。

  另外,全省带有新闻性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在近期出版的报刊上公布本报刊的举报电话。

  全省各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给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者以可乘之机。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党性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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