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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有新标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15: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生活无着轻微犯罪可不起诉 另外,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也可不起诉 本报今天综合消息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近日下发。文件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起诉案件和不起诉案件的质量标准等。 据《法制日报》今天报道,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原《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日京/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