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写财产约定书离婚时法院判有效

2012年10月20日03:39  成都商报

  为方便贷款,他与妻子签订《婚内财产约定书》,自愿放弃对共同房产的共有权。离婚半年后,他找到前妻争房产。近日,青羊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约定书》合法有效。

  原告周惠与被告张强于1988年登记结婚。2009年,两人签订《约定书》,约定位于青羊区锦里西路的一处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有财产,双方自愿约定该房屋归周惠个人所有。后周惠起诉离婚,武侯法院于2011年12月判决两人离婚,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半年后,张强找到前妻,要求就该处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周惠拿着《约定书》来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原、被告自愿签订《约定书》,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院依法确认上述《约定书》合法有效,判决涉案房屋归周惠个人所有。(文中人物为化名)

  王翠 钟容娟 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

  (原标题:婚内写财产约定书离婚时法院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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