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时与已婚女有染私生女进京索抚养费

2012年10月20日03:5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余先生4年前在基层锻炼期间,曾与一已婚女性发生婚外恋情。不料4年后,该女子突然带着一名女童出现,起诉余先生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昨天,昌平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余先生同意给付抚养费10万元。

  供职于北京某企业的余先生尚是单身,被单位派到基层锻炼期间,他认识了开理发店的老乡张某。张某三十出头,已婚。一来二去,两人发展出了恋情,但余先生被调回北京后,婚外情就此结束。

  张某起诉称,余先生离开后,她发现自己怀孕并生下孩子。孩子长大后,她发现孩子长得像余先生,断定孩子就是他的。而她经济条件不好,单独抚养孩子有困难,只得起诉余先生索要抚养费。余先生认为,张某已婚,孩子应是张某与其丈夫的,不同意给付抚养费。

  经法官调解,余先生提出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余先生是孩子的生父。最终余先生同意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万元。

  (原标题:外派时与已婚女有染私生女进京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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