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法可依

2012年10月20日05:36  中安在线 微博

  10月19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对我省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高了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县道按照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除自然条件不具备外,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实施路肩硬化,并设置会车道。为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实行质量缺陷责任制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其中,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一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有不少组成人员建议,在立法过程中,明确规定省和设区的市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的具体比例。针对这一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地方立法不宜写具体比例,但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政府制定配套办法,与条例同步实施。 《条例》因此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除拨付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外,应当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的保护,《条例》规定,超限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如违反规定,将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需经同意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按照指定时间、路线方可在农村公路上行驶,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针对设置集贸市场,堆放物料和其他障碍物等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也明令禁止。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记者 高城 吴林红)

  (原标题: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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