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书不为偷?偷书322本判10个月!

2012年10月20日09:19  晶报 微博

   晶报讯(记者 朱长河 通讯员 谢婷 宋文凯)鲁迅笔下的落魄文人孔乙己有一个流传广泛的观点:“窃书不为偷”。现在法治社会,偷是侵占别人财产,深圳一男青年一年半时间先后从深圳图书馆和书城偷得各类书籍322本,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福田法院审理查明:郑某某是位专科毕业的大学生,为罗湖居民,无业。他从去年1月开始,盗窃书籍存放于家中供自己阅读。今年7月5日13时许,郑某某在深圳书城中心城一楼生活杂志区将11本期刊杂志放入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走。随后,他又来到深圳图书馆一楼期刊外借区将8本期刊杂志放入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走。后来,郑在深圳图书馆一楼北门存包柜处存放上述期刊杂志时,被书城中心城和图书馆的保安员发现,当场人赃并获。

   民警接报警后,在郑某某的带领下,从其位于罗湖区的家中查获他自去年1月以来从深圳图书馆盗窃的各类书籍303本。经鉴定,郑某某盗窃的书籍共计322本价值3951元。

  (原标题:窃书不为偷?偷书322本判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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