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驾者不宜适用免于刑事处罚

2012年10月20日10:59  法制日报 微博

  侯春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共审理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案件22件,除一起案件当事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收监判处缓刑以外,其余均判处不同程度的拘役。

  本报记者周斌黄洁

  本报见习记者蒋皓

  “对醉驾者不宜适用免于刑事处罚。”侯春梅10月12日上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主张鲜明。

  今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家中与朋友饮酒后,想起停放在公共停车场的汽车位置不好,临时起意去改变停放位置,结果发生事故导致他人车辆受损。经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95.5mg/100ml。

  该案起诉到东城区法院后,有人提出,本案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不是很大,且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在此之前,全国已有多起免于刑事处罚的醉驾案例。

  阅卷时,侯春梅也为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而感到惋惜,但在审理后仍然作出了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

  在她看来,醉驾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隐患,之前醉驾致人伤亡事故不断发生,法律对该行为惩处过轻是重要原因之一。醉驾入刑的本意,就是要加大对醉驾的处罚力度,“过多适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突破了法律规定”。

  “如果在量刑时频繁地突破法律规定,不仅仅会让法律失去效力成为一纸空文,也会让社会公众产生侥幸心理,最终带来的可能是十分惨痛的代价。”侯春梅认为,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就是对社会公众最好的保护。

  她进一步介绍说,法官对醉驾量刑主要考虑血液酒精含量、是否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自首、之前是否有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等情节,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为起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可判处拘役一个月。

  历数一年半以来审结的22起醉驾案,虽然其中不乏相声演员刘惠醉驾案等知名案件和一些情节曲折的案件,但侯春梅印象最为深刻的,还是自己审理的第一起醉驾案。

  “由于当时新法刚刚实施,无论是北京市还是全国其他省份,这方面的案例都很少,在量刑上,还没有具体或者成熟的标准,接手案件后感到压力很大。”侯春梅回忆说,之后她经过大量阅读相关法律和案例,与同事深入探讨案情,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顺利审结了此案,为今后审理醉驾案件奠定了基础。

  量刑问题,是醉驾案件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后最受关注的焦点。出于统一量刑规范量刑、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的考量,东城法院明确由专人审理醉驾案件,刑一庭接收的所有危险驾驶案件均由侯春梅负责审理。“这样有利于更好地把握认定标准,区别不同案件的具体情节,在审判中不断总结经验,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侯春梅说。

  而为了统一规范醉驾入刑后各基层法院的量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下发文件,总结了几起典型的醉驾案例及判决结果,供北京法官参考、学习。

  在办案中,侯春梅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今年6月16日,相声演员刘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虽然造成的损害并不严重,但经检测,刘惠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213 mg/100ml。作为主审法官,她在综合考量案情后,判处刘惠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侯春梅告诉记者,她审结的22起醉驾案例,大部分集中于去年5月至今年年初,之后新收的醉驾案件明显少了很多,“这说明醉驾入刑起到了积极的效果,通过判决和宣传,民众的法制意识有了显著提高。”

  同时,侯春梅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醉驾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给予基层法官审判时更多的指导,均衡量刑,彰显司法公正。

  (原标题:对醉驾者不宜适用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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