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牟利用亚硝酸钠“保鲜”熟食

2012年10月20日10:5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东莞10月19日电 见习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廖蔚 为了让销售的食品延长保鲜时间,竟将亚硝酸钠添加到腌制猪肉的生粉中,导致13名就餐的市民中毒。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实施上述行为的店主与员工因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获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东莞市东城区某汤粉王店的店主,余某为该店的员工。为了让其店铺销售的猪肉口感更好及能长时间保鲜,今年6月30日晚,余某将亚硝酸钠添加到腌制猪肉的生粉中。今年7月1日早上,周某等13名被害人在该店食用了汤粉后,出现亚硝酸盐中毒症状。经东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等人食物中毒致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两年半、杨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原标题:非法牟利用亚硝酸钠“保鲜”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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