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出台意见规范未成年人刑案办理

2012年11月24日08:1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讯 记者朱磊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是近期出台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作出的规定。

  记者从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了解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的工作要求,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近期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和保证办理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迅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当分案起诉和审判;情况特殊不宜分案办理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对未成年人应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有效监管;羁押性强制措施应依法慎用,比照成年人严格适用条件。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对于必须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悔罪表现的,应当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的,应当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意见》强调,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此外,《意见》还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出台之后,各相关单位正在积极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审查等配套实施办法,力争将《意见》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原标题:-标题--> 出台意见规范未成年人刑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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