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郭毅张冲
11月22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诈骗政府征地补偿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今年10月,此案第一次开庭。公诉机关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当地政府征用了被告人王庆福67公顷民有林用于水库建设,但工程建设中实际只用到了30余公顷林地,王庆福多得的林地补偿涉嫌诈骗。
11月22日的庭审,新青区检察院变更了起诉书,认为当地政府的确征用了67公顷林地,但是征用林地内的树太少了,王庆福为多得补偿虚构事实,涉嫌诈骗。
涉嫌诈骗案由来
王庆福被诉涉嫌诈骗一案,得从当地政府征用的那片林地说起。
2003年,伊春市翠峦林业局(区局政企合一)根据国家政策林权制度改革,把西山林地115、116、117林班承包给职工常景祥。
2004年9月,常景祥又将115、116、117林班共344.5公顷转包给张伟,林权证更名在张伟名下。2006年7月,张伟听说他承包并经营的344.5公顷民有林可能要被政府征用做西山水库的开发,于是他找到翠峦区居民王庆福,表示想把这片林地转包。很快,张伟与王庆福正式签了一份转包合同。
没过多久,翠峦林业局开始为建设西山水库做征地准备。
2006年8月和2007年5月,在翠峦林调队、资料科、水库办和王庆福共同参与下,分两次进行了实地勘测圈地。在林业局工作人员的测量下,最终确定圈占归属王庆福所有的67公顷林地作为西山水库一期工程建设。
王庆福的妻子刘亚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09年4月20日,翠峦林业局局长姜传军作为该局法定代表人与张伟和王庆福签订了占用第一部分民有林地67公顷的补偿协议。这份协议中签署的补偿款总额是581.3万元,2009年6月之前补偿完毕。但最终翠峦林业局实际上只补偿了448万元。
今年年初,翠峦林业森调队、资料科和西山水库办多名领导干部因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认定的理由和事实是,西山水库的建设项目早在2002年时国家就已经开始酝酿立项,因此,可能会被用作修缮水库的115、116、117林班就不应该再承包给个人经营,如今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同时为了追回国家的损失,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直接将王庆福批捕,理由是:当地政府征用67公顷民有林建水库,但实际上只用了34.07公顷,应补偿39.6万元,而王庆福却得到了67公顷的补偿款448万元,多出部分的补偿款为王庆福和张伟非法占有,故涉嫌诈骗。
10月12日,新青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庆福涉嫌诈骗案。
10月22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案采访新青区检察院检察长陈玉春,了解这一检察机关自侦自诉涉嫌诈骗案的相关情况。
陈玉春说:“案件的判决还没有下来,现在没什么可说的,就算是无可奉告吧。”10月23日,陈玉春主动联系记者,表示可能是检察官办案不够细,出现了很多瑕疵,回去一定好好研究案情,可能会变更起诉书。
公诉人被要求回避
11月22日9时许,新青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内的法槌一声脆响,审判长宣布开庭。
“……被告人王庆福于2006年8月、2007年5月两次代表张伟与翠峦区资源科、水库办、森调队对西山水库115、117林班测量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在对西山水库占用的67公顷林地里,存在虚构人工林和沙棘树的数量,被告人王庆福多次向翠峦林业局索要补偿。2007年9月至2009年4月,张伟在明知这67公顷林地没有人工造林的情况下,与翠峦林业局3次协议共计补偿金额为5813000元,实际给付4480000元。后经新青区检察院委托新青森林调查设计队和新青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西山水库占用的67公顷林地内,天然林幼树46235株,人工林幼树8657,翠峦林业局实际应给补偿1282780元,翠峦林业局多补偿了3197220元,王庆福则非法占有补偿款1461220元。”
公诉人王秀丽当庭宣读完变更起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有异议?
“起诉书说我犯有诈骗罪……说我虚构了67公顷林地内人工林和沙棘树的数量……我有异议。”身患严重脑出血的王庆福说起话来显得十分笨拙。
王庆福在法庭上申请公诉人王秀丽回避。他认为,在第一次开庭时,王秀丽没有及时向法庭提供证据。这些证据是指2007年5月翠峦林业局资料科、翠峦区森调队、兴安水库、王庆福四方参加野外踏查的199张野账小票。这些小票是客观认定建设水库占用67公顷林地的直接证据。
9时1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20分钟。
价格鉴定书引争议
1小时过后,公诉人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陆续回到法庭。
公诉人王秀丽宣读了驳回王庆福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后,法庭恢复审理。
公诉人出示变更起诉书的新证据:新青林业局调查设计队的调查说明、新青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伊春市新青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你对这份证据是否有异议?
王庆福:“有异议,虽然我没有看到这份书证,但我仍有异议。水库共占了我67公顷林地,如今修上大坝了、修上办公楼了、修上货场了,一棵树都没有,一棵草都没有了,都已经毁完了的林子怎么调查出来的林木数量,这些数据都是怎么来的?”
王庆福称,他多次申请公诉机关调查2007年四方联合出具的199张野账小票,足以证明征地时的林木数量。
对此,公诉人称,11月19日,翠峦局森调队已出具了199张野账小票丢失证明。
王庆福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些小票是不该丢失的,如果丢失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另外,该小票是一式四份,除了翠峦森调队应该留底保存外,翠峦资源科、伊春资源科都应该有原始的保存记录,所以说提取该份重要证据并不是很困难的事。
“关于对森林资源的价格认定,如果要拿到法庭上来作为证据是有严格要求的。价格认证中心只能做价格认证,不能做司法鉴定,比如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是有本质区别一样。我们已经申请了鉴定机关证人出庭,稍后会进行当庭询问。”王庆福的辩护律师说。
随后,在法警的引领下,新青区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人殷献玉在证人席上落座。
辩护律师问:这份价格认定是你做出来的吗?
殷献玉:不是我一个人做的,是我们价格认定中心一个小组里的几个人一起做的鉴定。
律师:你们单位有没有黑龙江省司法厅核发的司法鉴定资质证书?
殷献玉:没有司法厅发的,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资质证书。
律师:你知不知道,为犯罪行为做鉴定必须有司法鉴定资格。司法鉴定的资质证书不是一次核发有效,是需要每年都要年检核发的?
殷献玉:我们是政府下设的价格认定中心,指定对当地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证,至于司法部门的那个我不知道有这样的说法。
律师:请问你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样的方式到现场进行的鉴定,请向法庭陈述一下。
殷献玉:没有进行过实地鉴定。我们接受新青区检察院委托以后,根据其委托的具体内容,我们研究以后认为没有必要去实地调查。因为委托单位给了我们具体数目的数量,并要求我们按照2008年的标准计算价格,委托很明确,所以不用实地勘查,我们可以直接计算出价格。
律师:就是说你们根本没到现场去看?
殷献玉:我们认为不需要去现场,我们认为标的物是客观存在的,本次鉴定结论是仅限于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客观的。
律师:你的鉴定声明中提到,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能移做他用,不得向委托人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提供。
殷献玉:这个由检察院来决定。
激辩笔录是否属实
庭审中,王庆福的律师提出,他在开庭前一直没有看到卷宗材料。看到案卷后,他认为询问笔录不尽客观真实。
法官问:王庆福,你的辩护人提到的这些笔录你都签字了吗?签字前看了吗?
王庆福:看了,签字了。但那个时候我脑出血病比较严重,还在恢复期,很多笔录都是他们病房里念给我听的。
公诉人答辩称:所有的笔录都是正常提审、正常记录,这些笔录都是合法有效的。
随后,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起诉书指控王庆福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庆福庭审表现极其不好,推卸责任,对自己的罪行不认罪。请求法庭给予公正判决。
王庆福的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称,本案被称之为诈骗根本不能成立,诈骗是指有捏造事实骗取他人陷入错误,骗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在本案中,王庆福跟着政府的工作人员上山野调、王庆福签字认定野调结论、王庆福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这3个行为当中哪部分有王庆福隐瞒事实的行为出现?在检察院提供的案卷口供中,明确说明了2007年野调的199张小票是真实的,只是后来计算数额的工作人员出现了错误,导致算错了账,多人都能证明这一点。没有任何证人证实王庆福在林调过程中隐瞒了事实,而且山林有多少树是王庆福不可能隐瞒的,那么大面积的山林,谁有本事用障眼法遮住山去隐瞒事实真相。所有当初参加野调的工作人员后来证实是计算方法错了,那么对于两个人做生意来说,你算错账了怎么能说是对方骗你。当发现自己算错账的时候可以向对方讨要,如果对方不给,可以进行民事诉讼,哪里来的诈骗?
另外,王庆福的辩护律师提出,从2009年4月《西山水库占用民有林补偿协议》来看,翠峦林业局与王庆福签订的补偿协议内容是补偿林地67公顷,价格是580余万元,这个协议里根本没有提出对树补偿,只是对地提出了补偿,协议中始终没提到存在多少树的事儿。协议是双方的买卖关系,翠峦林业局没提出要对树进行补偿。如果说翠峦林业局将国家财产贱卖了,那么检察院就应该去追究林业局的责任,怎么能找到王庆福这个普通的百姓来算账。
12时30分,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原标题:-标题--> 林地承包者被诉涉嫌诈骗征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