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线索经营和初查“金钥匙”

2012年11月25日08: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刘力学

  初查作为一种立案前所开展的侦查活动,需要将线索经营期间所获得的信息转化成为可以定案的证据。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打击职务犯罪与保障人权上提出更高要求,要实现从“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转变,就要求在工作中做好立案前的线索经营和案件初查工作,在立案前发现、甄别、获取证据,保证立案后案件顺利进行。高质量的线索经营和案件初查是打开破案之门的一把“金钥匙”,要做实做细线索经营和案件初查,侦查机关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侦查理念,改进侦查模式侦查人员要全面学习修改后刑诉法,牢固树立证据规则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要在线索经营阶段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加大初查力度,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

  (二)严格审查线索,把握初查工作的主动权

  初查是将前期的线索经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信息转化为证据的过程,这就要求初查紧密围绕案件线索展开。要善于甄别、分析与筛选,找出线索中有用的信息,并对上述信息进行深入挖掘并制定相应的初查计划,之后围绕该计划实施后续的初查工作。做到计划在先,行动在后,避免初查的盲目性。

  (三)重视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确保办案质量

  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是办案质量的保证。线索收集和初查两个阶段的核心就在于收集信息和将信息转化为证据,这就要求在每个阶段都要用证据的眼光去评查所获得的信息。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以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为标准,严格、全面地对证据加以收集。特别注重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侦查人员不仅要重视单一证据的审查,更要重视对证据的综合判定,即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从而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在收集证据的同时也要注重及时固定所收集到的证据,对于需要及时转换或者固定的证据要做好相应的工作,防止证据灭失。

  (四)注意形势研判,把握立案时机

  立案前的线索经营和初查的目的是查明已掌握的事实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即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线索经营和初查工作中已取得一定成效,已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果断立案。总的来说,把握好立案的时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经过线索经营和初查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可靠的犯罪证据;二是及时立案有助于进一步获取重要证据,扩大战果;三是不及时立案可能出现证据灭失、犯罪嫌疑人逃匿或串供等风险。

  (作者为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标题:打造线索经营和初查“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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